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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重庆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2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和全体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品以及病原微生物也一并纳入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医科大学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条 各学院(院)、系、部、处、中心、研究所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贮存、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必须报校保卫处批准备案。经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行文,按重庆市政府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采购。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严禁长期贮存剧毒药品、麻醉药品。其它危险化学品贮存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教学和科研用量。

第八条 各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单位须建立科学和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操作技术规则和事故防范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时人员保护方案。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操作等安全技术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二)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三)化学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四)存放剧毒物品、麻醉药品必须备有固定在地面或墙面的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保险柜钥匙应安全保存;

(五)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使用实行用多少、领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必须保证有两人在场,做好有两人签字的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使用后剩余的剧毒药品、麻醉药品应立即如数归还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车辆运输。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剧毒品:使用人不再使用后,应将使用完的空瓶或剩余剧毒品(含包装)及使用记录一并交回资产管理处,由学校统一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将追究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医科大学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重医大文〔2017〕3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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