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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三废”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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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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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改善实验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对实验室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做以下暂行规定:
1、实验室配备专门临时存放废液、废渣的容器具,实验结束后,对达不到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液和废渣,各实验室应统一收集并遵照本规定统一处理。
2、过期失效、报废的试剂药品不得随意丢失,应退回药品周转房统一处理。
3、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乱丢,应交由实验动物中心妥善处理。
4、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项目应在消毒排气柜内进行,操作人员应增强安全、环保意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菌液、有毒废液必须先经高温或特殊的化学处理后才能排入下水道。
6、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教师、技术人员和学生都应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违者将予严肃处理。
上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下一条: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