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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人员考勤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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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劳动纪律,保证学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对实验室人员的要求实行坐班制,无特殊情况必须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不允许迟到、早退或旷工。如有以下情况者,在不影响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可考虑补休:1、因工作需要工作至晚上者,补休半天;2、因工作需要周末加班一天者,补休一天;3、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一天者,补休一天。工作是否加班由各实验室主任安排或确认为准,且补休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两天。考勤工作统一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办公室派人进行抽查,如发现迟到、早退或旷工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每个月第一次脱岗者罚100.00元,每个月第二次脱岗者罚200.00元,每个月第三次脱岗者扣罚本人本月岗位津贴和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每个月第四次脱岗者交由学校人事部门处理。因脱岗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学校财产损失者,视情节处以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以上的处罚。请假事宜应严格按照学校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上一条:重庆医科大学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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