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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26 浏览量:

    (2005 年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为单价在人民币800 元(含)以上、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艺体育器械及设施、标本模型、量具工具、行政办公设备。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位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一级管理职能由设备处承担,二级管理职能由各院、系、部、所、处、馆、中心、集团承担,三级管理职能由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所及科室)承担。做到“勤俭约、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充分利用、安全运行、科学管理、管用结合、物尽其用”,以提高其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自行研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属于学校资产,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必须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购置计划由设备处组织需求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按照轻重缓急制定。


    第六条 设备处要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要做好调研、选型、定型等工作,做到适用、耐用,切实保证质量,减少浪费。


    第七条 凡购置单价大于人民币2 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必需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申购仪器设备论证表》,购置单价大于5 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必需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报告》。同时申请单位要落实与其配套使用的设备和不低于购置费6%的后期运行维修费用。


    第八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校后,要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大型精密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要在设备处的指导下成立验收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一) 验收基本要求:
    1、外观检查,看实物品名、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配套工具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标准,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4、验收合格要认真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叁份,设备处二份,使用单位一份。
    5、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成立至少三人组成的技术验收小组,负责接货、验收、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工作。并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6、验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单位负责。进口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
    7、验收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对于因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而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并且给学校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 凡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立即报告设备处,由设备处负责联系办理退、换、修、索赔等维权工作。


    (三) 仪器设备经确定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必须在15 天内将相关资料交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分类、编号、建卡、建帐等手续。


    (四) 自制仪器设备、转帐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均应办理验收、入帐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使用、保养与维修


    第九条 各三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对所管的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条 各三级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要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和要求进行。设备处按国家教委的物资管理系统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帐、表、卡系统,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卡、入帐工作。
    1、设备处要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分户帐。
    2、使用单位要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帐、管理卡片及所辖室、所的分户帐,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使用单位努力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新功能的开发经设备处同意后方能实施,未经许可不得随便拆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重庆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办法》,每年对单价大于10 万元(含)的教学科研设备组织检查和考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进行合理调配。
        对无正当理由将设备长期闲置不用、不让校内其它人员使用、使用不合理
    的,学校有权进行合理调配。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浪费的,除调出积压设备外,还要追查使用单位领导的责任。属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面向全校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面向校外服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仪器设备对校外开展服务必须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交学校。收费的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所收取的费用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对于私自利用仪器设备对外服务不收费,或者收费后不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的,一经发现,按照学校纪委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和防盗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本单位不能修复的,应及时报设备处按排修理,维修完毕后,要填写《重庆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对不按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不当等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要视其情节轻重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变动、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出借校外,若有特殊情况,需报经设备处审核,大型仪器设备需由设备处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学校仪器设备对任何私人概不借出。仪器设备借用期满,由出借单位负责催还,归还时双方当面验收,发生问题要有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变动是指:校内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科室之间的合并、拆分、调入、调出,以及使用人、使用地点、使用方向的变更等。仪器设备的变动需报设备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能办理。单位负责人变动时,也必须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损报废处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损报废:
    1、因无可抗拒的因素或者特殊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2、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且亦丧失应有的效能;
    3、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下降太大或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
    4、因国家标准的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造它用、失去使用价值的;
    5、老旧设备,耗能、噪音等技术指标已超过国家标准且又无法改造的淘汰类型。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必须有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大型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要有学校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运输车辆报损报废要报市教委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负责回收,处理残值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应查明原因,该赔偿的必须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