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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体形态学实验室接受和使用相关工作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量:

    关于大体形态学实验室接受和使用相关工作的规定

    根据学校和法律规定,结合解剖教研室及大体形态学实验室标本的特殊性,制定以下规定:

    1. 解剖教研室及大体形态学实验室承担解剖相关教学工作,正常教学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 接收工作是一项严肃的任务,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和特殊性,大体形态学实验室严禁照相,严禁接受媒体采访(按程序要求,学校宣传部同意的,要严格派专业人员跟随,禁止拍摄不恰当图片)。

    3. 严禁以学校、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的名义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特殊情况,需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举办,但不得在会议通知、新闻报道(含各种内部通知和报道)上出现敏感字眼,不得在任何场合出现标本图片(学术出版的图片有相应的要求)。

    4. 严格将捐献的遗体和标本用于科研、教学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使用完毕或经检查不适宜用于科研教学的残留组织,绝对不许流出实验室和接受站,严格按要求处理

    5. 借用实验室,需报实验室主任、实验中心同意后,方能使用。

    6. 对捐献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公开;保护捐献者及家属的隐私。

    7. 接收站告别厅供捐献者及家属专用,不得做其他用途。

    违反上述要求,如系个人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重庆医科大学 基础医学院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

    相关法律规定:

    1. 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遗体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八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买卖人体器官的,还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取消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获取资质;医务人员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